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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储藏室 邻居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2:01 今晚报

  本报讯 一间储藏室竟同时标在了楼上楼下两套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中,从而引起楼上楼下两户人家的纠纷。为了争得储藏室的所有权,两户邻居走上法庭。经审理,法院根据书面证据及开发商证言,认定诉争储藏室是为楼上业主设计的,遂判决楼下业主将该储藏室腾空交与楼上业主。

  2002年12月8日,马某在本市河东区红星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61平方米的
商品房。2003年7月,马某入住,并使用了该房一层的一间套内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的储藏室,该储藏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有标注。2003年12月19日,业主高某也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马某成了楼上楼下的邻居。而在高某购房合同的房型图中,已被马某占用的储藏室也标在其中。双方的合同中均有这个储藏室,那么这个储藏室到底该归谁?为了储藏室的所有权问题,高某与马某对簿公堂。

  经过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机关的权属登记为准,属公示要件主义。本案中,原告高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马某占用的储藏室属高某所有,高某据此可以对抗第三人,任何人不得侵占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高某要求被告马某将该储藏室腾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查明事实后认为,2002年12月8日,马某与诉争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马某是按图纸确定欲购买的房屋,开发商在售房图纸中将诉争储藏室的面积标注在马某所购买房屋的面积之内。2003年12月19日,高某在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是现房,开发商又将诉争的储藏室出售给高某。现马某与高某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均含有诉争的储藏室,但开发商证实,在设计图纸时,储藏室就是为了高某所购房屋设计的,其他同类房型也是按此出售的,因此马某认为该储藏室为其所有的理由不充分,其应腾空储藏室并交还给高某。故原审判决是正确的,马某上诉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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