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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办理首起处罚拘留不执行治安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7:01 云南日报

  新华社杭州3月10日电(应曲川、王特)3月7日晚,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客运车辆的胡某决定拘留但不执行拘留处罚。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以来浙江省作出的首起处罚拘留不执行案件。

  3月7日凌晨,安吉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胡某和刘某携带管制刀具到当地客运中心,随即传唤两人进行调查。警方在调查取证后确认两人曾携带管制刀具乘坐客运车辆,
并到网吧上网。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方分别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然而。胡某的生日是1988年3月11日,距离18周岁还差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又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决定拘留但不执行拘留处罚。

  据警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案件可执行拘留或者警告,新法则明确规定要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是新法对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又规定可以决定拘留但不执行。

  当天晚上10点,胡某被警方释放,刘某则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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