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医院死亡要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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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1:38 新文化报 | |||||||||
现孕产妇死亡的助产机构要在24小时内上报,调查机构72小时查实并上报 本报讯 (记者 杨益) 从即日起,长春市所有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将开展为期2年的助产机构医疗安全活动。孕妇院内感染、死亡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孕妇院内感染医院负责
今年,长春市各助产机构将根据规定向患者公示收费等项目,助产机构要控制院内感染情况的发生,一旦出现院内感染,医院要负责。孕产妇产前应到有资质的助产机构进行检查,分娩时尽量遵循正常生理过程,避免剖腹产等过多的医疗行为。 各助产机构要实行孕产妇死亡警告制度,对在一个许可证校验周期内连续两次出现孕产妇死亡的给予警告,一个月限期整改,三次不予以校验,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新的许可证。每半年由长春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一次孕产妇死亡情况通报及处理结果。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今年,长春市卫生局将委托市妇幼保健所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对可避免死亡或经过努力可避免死亡的病例进行责任追究。出现孕产妇死亡的助产机构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漏报、不报的按产科事故记载处理。助产机构必须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向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免费提供所需的全部病历资料,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72小时内对情况调查完并上报。 若下级助产机构不按照规范及时将孕产妇转诊,失去抢救时机造成其死亡的,将追究转诊医院的责任。同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直接或间接造成孕妇死亡的,取消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格,并通报全市。情节严重的将终生禁止其继续执业。(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