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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之争茹桂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42 三秦都市报

  本报渭南讯 (记者 李红)茹桂与赵养科两位书法家关于“华山”两字著作权之争案,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昨日上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著名书法家茹桂胜诉。

  据原告茹桂介绍,1988年,他接受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前身)邀请,为华山山门题写了“华山”、“独尊”的匾额和楹联,交给了华山管理局。2004年,他在华山东山门发现他写的“华山”二字,但其落款署名却是被告赵养科,随后他便多次以信函等
形式要求华山管理局和华山公司更正该二字的署名,但都没有结果。2005年,茹桂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被告赵养科介绍,2001年,他在华山游玩时看到此石上刻的“华山”两字后,认为这两字是他所书写,又未事先征得他的同意,便以侵权为由,将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告上法庭,后根据华阴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华山公司给予他6000多元经济补偿,并于2002年在“华山”两字旁加刻“赵养科书”四字。

  被告赵养科认为,双方所争执的“华山”二字系其上世纪90年代初为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挂历的封面题字,这两个字后来被印刷在华山导游图上,华山公司又从华山导游图上选取此二字,雕刻在华山东山门一块山石上,自己是“华山”二字的作者。

  在审理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山”二字石刻所在现场进行了勘验和当庭对质,并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石刻上“华山”二字的原始作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这两字属原告茹桂书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华山东山门石刻上“华山”二字的署名更改为原告茹桂,并于更改后1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更正声明;二、被告赵养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书面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三、被告赵养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茹桂实际损失人民币5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茹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将把胜诉获得的7000多元钱全部捐赠“朝阳”工程和仓颉庙维修工程。

  而被告赵养科则当庭口头表示将上诉,他在法庭外称:“这是法庭制造的一个错案。”“相信这件事情最终会水落石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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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茹桂,男,陕西长安人,1936年生。现为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陕西省书法协会副主席、中国书协学术委员、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长于行、草书,取法“二王”(王曦之、王献之)及米芾,并形成自己风格。书法作品曾参加国内外重大书展并多次获奖,有“学者型书家”之称。

  赵养科,男,陕西蓝田人,1940年生,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现为陕西省书法协会会员。书法以行草书见长,作品曾多次获奖和入选国内外书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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