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胡子”还海参留下忏悔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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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0:33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程爱华实习生王凯斌)3月8日,本报刊发了辽宁路一海参店的摄像头录下四名老贼分工偷走半瓶海参一事,四人看到本报报道后,深感事情的严重性,今天,他们将得手的半瓶海参送到了本报,并留下一封忏悔书,委托记者把海参交给被盗的海参店。 “大胡子”送回海参
今天上午8时40分,记者刚走进报社大门就被保安告知,一名50多岁留着大胡子的男子给记者送来了一包东西。记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一个盛着半瓶海参的玻璃瓶。记者马上意识到,这就是辽宁路那家被盗海参店里失窃的海参。根据保安的描述再结合海参店当时的录像画面,记者发现送海参的“大胡子”就是那名自称买海参与店主周旋,转移店主注意力的男子。 回避记者留下书信 报社保安告诉记者,当时他们接过“大胡子”手里的包裹后,便让“大胡子”稍等片刻,并要通知记者与他见面,但“大胡子”急忙从口袋里拿出一封书信,匆忙递给了保安,“临来前我已经和程记者说好了,要说的都在信里!”接着,“大胡子”就匆匆离去了。 酒后失态偷走海参 记者打开信一看,四人在信里承认了“分工”盗窃海参的事实,还称他们都身患疾病。3月7日中午作案前,他们凑在一起喝过一场酒。酒后失态的四人行至辽宁路那家海参店时,突然萌生了偷海参的念头,于是就“分工”偷走了半瓶海参。他们回到家酒醒后,都为各自的行为后悔不已。3月8日,四人看了本报的报道后,立即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这才决定将偷回的海参送到本报,委托记者还给被盗的那家海参店。 四人在信中说道,本报报道刊发后,他们感到十分丢脸,各自的父母和孩子也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指责。“我们将好好做人,决不再做这种触犯法律的事了!” 律师称四人刑责难免 今天下午3时许,记者将海参交给了辽宁路上的那家被盗海参店的店主,店主见半瓶海参失而复得十分高兴,表示不想再追究四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四名嫌疑人主动退赃的行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的林银建律师认为,虽然四人盗窃后主动将盗窃的海参退回,但是他们事前的盗窃行为和案值足以触犯了刑法,法律照样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是在判决时,可能会酌情从轻量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