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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万尾鱼死了,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1:04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农民在承包的养鱼池中投入了十余万尾鱼苗,然而未等收获,鱼池内的鱼便因他人用污水灌溉邻近稻田全部死亡。为给自己讨个说法,该农民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及稻田原承包人赔偿其全部损失。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村民鱼池损失费6.7万余元,被告稻田原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宋某与朱某均系本市东丽区某村农民。2000年8月,宋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养鱼
池临时租用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宋某租用村集体所有的一个鱼池养鱼。鱼池面积为16.25亩,东临污水河,其他三面被本村集体所有的稻田包围。该片稻田原由朱某承包,至2003年11月底,朱某的承包期届满,朱某便将土地交还给村委会。2003年5月至6月间,宋某购买了鲫鱼鱼苗8万尾、草鱼鱼苗3万尾、白鲢鱼苗1万尾,投入鱼池喂养。2004年1月,宋某发现有人从污水河抽水灌溉鱼池周围的稻田后,即找到村委会请求制止灌溉行为,以防止污染鱼池,但未被接受。不久后,宋某即在鱼池内发现死鱼,后池内鱼全部死亡。为此,宋某委托相关部门在鱼池内取出水样进行检测,结论显示水源、进水沟、鱼池三处水样中,非离子氨和CODMn两项均不合格。据此,宋某将村委会及朱某一并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宋某依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取得对鱼池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宋某在生产经营中注入的财产和取得的收益均属宋某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现原告和村委会对污水浇灌稻田而污染原告承包的鱼池并导致池内鱼死亡的结果并无异议,即确认了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的客观存在。按照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村委会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可认定污水灌溉稻田的行为与原告鱼池内鱼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依据。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朱某承担责任。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原承包的稻地超过承包期后交还村委会,污染事故发生时尚未发包给新的承包人,故村委会对稻地负有管理义务。用于抽取污水的泵站属于村委会管理,其有义务证明谁是使用泵站抽取污水的人,现其无论从稻地的管理还是泵站的管理均未履行职责,故应对因污水污染鱼池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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