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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火债主告了法院又告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0:05 大连晚报

  恼火债主告了法院又告律师

  打索款官司胜诉后,因故无法得到被告的赔偿,原告齐某一怒作出此举;法院日前终审判其败诉

  ■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尧心

  齐先生在打索款官司前聘请了律师,双方签订了委托律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被冻结的股票没有注明冻结期限,冻结期满后股票自动解除,被告将股票卖掉。结果,齐先生虽胜诉却得不到被告的赔偿,令他十分恼火,认为这种结果是律师失职造成的,因而状告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返还代理费及赔偿损失20余万元。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齐先生败诉。

  起诉欠款人,被冻结的股票到期自动解除冻结

  由于刘某和他人欠自己钱没还,齐先生准备将其告上法院。2000年1月,齐先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本案律师,代理费为7000元。同年4月,律师代齐先生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沙区人民法院于当月21日向某证券公司武汉街营业部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告刘某的9000股股票。

  同年5月,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齐先生胜诉,由被告刘某还款。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同年11月,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1月22日9时30分,这些被冻结的股票因半年冻结期满自动解除冻结,刘某于第二天便将股票全部卖出,获取现金25.3万余元,刘某提现后将账户注销。

  同年11月24日,齐先生仍与某律师事务所订立重审委托律师合同,该所仍指派原先的两位律师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重审胜诉,发现已无财产可执行

  此案经沙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确认刘某应返还原告齐先生借款6万元,并按同期相关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刘某仍不服判决,再告到市中院。2003年1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3月,齐先生向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刘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状告法院败诉,再告律师事务所

  齐先生仍由原律师代理状告沙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违法。2004年4月,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对原告齐先生要求确认采取保全措施违法的请求不予确认。齐先生又诉至市中院。2005年1月,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合法,驳回了齐先生的申诉。

  2005年6月,齐先生把自己委托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他认为,由于委托律师没有本案冻结期满前告知自己申请续期冻结,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因此律师没有完成受托事务是有过错的。请求法院判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返还代理费7000元,支付赔偿金22.4万元。

  终审判决下达,状告律师事务所证据不足

  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律师是作为被告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代理活动,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认定被告律师事务所有过错证据不足。因为“冻结个人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文件并不适用冻结证券机构股票的冻结期限规定,目前尚无这方面冻结期限的规定。目前不能认定原告齐先生已遭受损失,现在认定债权灭失为时尚早。2005年9月,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齐先生的诉讼请求。

  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日前,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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