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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纳格”差点逼我买两套沙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0:4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戴刚张巍

  许多商家在搞促销活动时,都会打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免责牌”。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商家总是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日前,市民陈女士家就吃了这么一次“暗亏”。她希望消费者不要再掉进商家的温柔陷阱。

  消费者

  买两套沙发才能用赠券?

  去年12月份,陈女士的表姐在开发区星河国际家居城里的“斯纳格”家具店购了一套价值6700元的沙发(3人位和1人位各一个)。在取货时,“斯纳格”赠送给陈女士的表姐一张价值500元的代金券。据陈女士介绍:“赠券上写着‘仅限购沙发,本店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我表姐买完沙发,还想购置其他的家具,就问买‘斯纳格’其他家具能否使用此券?售货员的回答是肯定的。当时我表姐指着一张标价为1500元的茶几,询问售货员买这张茶几,是不是用这张代金券再添1000元就行了?售货员回答‘是’。沙发搬回家后发现,剩余的地方还可以再摆下一个1人位的沙发,表姐再次来到‘斯纳格’买沙发。表姐看好了一个标价2700元的单人沙发,经砍价最后以1800元成交,但当表姐拿出该店的500元的代金券时,该店的齐经理却说‘购买单个沙发不能使用该券,只有在购买成套沙发时才可使用该赠券。’表姐说代金券上并未写‘仅限购成套沙发’呀?难道要使用这张代金券,我们还必须得买两套沙发?”陈女士得知此事后,觉得“斯纳格”的做法不妥,便找到了南岗区消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陈女士希望“斯纳格”所在的星河国际家居城能给个说法。

  商家 保留对错误一方的追究权

  星河国际家居城的徐经理说:“业户和消费者两方叙述此事的出入较大。矛盾主要集中在,业户说‘虽然券上没定仅限买成套沙发,但在赠券时就已告知消费者。’但消费者却说‘虽然券上写仅限买沙发,但却被告知购买该店任何商品都可使用该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我们无权裁定某一方的对错。如果相关部门裁定业户在经营上确实存在问题,商场会对业户有一定的处罚。但是,不管双方谁对谁错,商场都将对有错一方保留追究权。”

  消协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无效

  就这张代金券标明的“仅限购沙发,本店有最终解释权”的说法,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佟部长。佟部长说,代金券上的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是个消费陷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个别商家常以“最终解释权”来蒙蔽消费者,常常会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因为有些商家在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合同法中一条强制性的规定,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以其解释为准,违背了该条款的规定,当属无效。只有司法部门才依法享有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作为经营者,无论其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规定,都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谨防“最终解释权”陷阱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会玩弄各种骗术,消费者一不小心便会掉入消费陷阱。为此,省消协维权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消费陷阱。

  一、许多商场在节假日都搞促销活动,一些商家会利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广告误导消费者,如对赠品的数量、规格、型号不予说明,以很小的字体或在不引人注意的位置注明赠送的附加条件等。商家常常借打折、让利等手段促销商品,一些不法商家会先提高商品价格,再以“打折”、“降价”、“抽奖”等为诱饵,将消费者引入陷阱。

  二、一些商家为招揽顾客,采取消费满一定数额即获现金赠券或优惠券等促销手法,但不说明这些优惠券的使用条件。用优惠券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受到层层限制,被诱进循环购物陷阱。

  三、一些商家以赠送积压、过期甚至假冒伪劣商品为诱饵做促销商品,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以“处理商品不享受三包”、“赠品不享受三包”等借口拒绝承担责任。

  四、一些商场打折、降价,或推出的优惠券,不少都附有“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字样。如“手机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部手机送一个手机号;免费拍照,实际上拍照免费但要片还得花钱;免费美容,实际上服务免费,美容产品却很贵。当消费者产生质疑,指出其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时,商家却振振有词地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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