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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埠律师挑战影院行规“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0:46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王浩

  万达国际影城不许观众把在外购买的食品带进影厅,自己却高价出售食品和饮料。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专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陈国伟以影城的规定侵犯了他的选择权为由,于3月10日将该影城诉至道里区人民法院。据悉,万达国际影城自2003年12月末开业以来,其“谢绝外带饮食”的规定一直是消费者们关注的焦点话题,而律师陈国伟则是哈尔滨
市第一位对影城这种行规提请法律诉讼的消费者。

  自带食品进影院被拒门外

  3月7日上午11时50分,陈国伟与朋友到万达国际影城看电影,售票员见陈国伟手中拎着快餐店的

汉堡和饮料,告知饮料可以拿进去,但是汉堡不能带进去,请他到休息区把汉堡吃完再进场。售票员解释道:影院是公共场所,汉堡这种食品带有很强的刺激性气味,将它带进去食用会影响其他客人看电影。如果看电影时觉得饿,可以到影院的小卖部购买食品,在那里买的食品都可以带进去。按照售票员指定的柜台,陈国伟看到价目表后十分吃惊:爆米花(小)10元,冰淇淋45元,HD脆片45元,粟米脆片16元,美式吉食棒12元。小卖部服务员称,他们这里卖的食品种类都是没有刺激性气味的,适合在公共场所里食用。陈国伟觉得这里的食品价格过高,于是和朋友到外面的食品店买了一袋爆米花。回到检票口时,再次被检票员拦住。检票员告诉他们:虽然他们带的爆米花是影院内允许吃的食品,但是不是在影院内购买的爆米花同样不让带进场。无奈,陈国伟只好将爆米花存在了寄存箱内,饿着肚子看了场电影。

  “同样都是爆米花,在影城小卖部买的就可以带进场,而观众自己从外面买的就不允许进入影厅,这是什么道理?”陈律师认为,影城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才禁止观众带食品进场,而是只准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食品进场,影城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职业敏感性使他决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了拿到证据,3月8日,陈国伟再次来到万达影院,在二楼

美食广场花7元钱买了一桶爆米花,可检票员依旧拒绝其携自带的爆米花进影厅,而当他花了10元钱从影城内购买爆米花后,就顺利过关了。陈国伟将这一次的遭遇做了证据保全。3月10日,陈国伟以影城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万达国际电影城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万达国际影城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元钱;承担案件受理费。

  影院:没强迫观众搭售食品

  现在在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陈国伟讲,他到过很多影院看电影,从未有过类似遭遇。他认为,自带食品是看电影合同之外的事,影院无权干涉。而且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极高,是不正当牟利行为,违反《价格法》关于定价要体现公平合法的规定。影城限制了消费者自带食品的权利才能抬高价格,这不是正常的定价。事实上从管理角度讲,如果是为了保持室内卫生,那就应当拒绝观众看电影时吃任何食品,但影城只准观众食用影城出售的食品,而不准观众自带类似的食品,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实行该规定的初衷。

  陈国伟对这个“霸王条款”较起了真,他决定找万达国际影院的管理人员讨个说法,销售部一位姓姜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据姜介绍,该影城是一家全球连锁企业,禁止观众自带食品是国际行规,北京的高档影院如华星影院、东环影院等几乎都在执行这种规定。影院出此规定,本意上是为创造更好的观影环境。因为有个别观众将各种各样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带进影院会影响别人看电影,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观影权,影院才统一规定,一律不准外带饮料食品入内。自从影院开业以后,这种规定一直成为矛盾焦点。为此,近期影院放开了可自带饮料的规定,同时也降低了本店饮料销售价格,如瓶装饮料从11元降至6元,杯装饮料(大)从10元降至7元等,每月还推出了超值套餐,影院淡化自带食品的规定也主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让更多的消费者满意。

  针对陈国伟提出的侵权问题,姜认为,影城售票处张贴着“谢绝外带饮食”的标牌,电影票上也注明了“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字样,陈国伟在此情况下看了电影,说明陈国伟是自愿消费的,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退票。哈尔滨有许多家影院,如果陈国伟不能接受该影城的规定,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影院看电影,该影院并未强迫消费者来这里消费。至于影城内的食品比外面卖得贵,影城也没有强迫观众搭售食品,买不买都是观众的自由,购买权在观众手中。影城认为这项规定并未侵犯陈国伟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企业规定能否凌驾《消法》

  “看电影是种休闲娱乐方式,而且每场电影都需要一小时以上的时间,期间吃点零食是很正常的。消费者吃什么样的零食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影城卖的食品只局限于几个品种,且多数都是打着进口食品的旗号,你根本没有选择余地,这让观众心里很不舒服。”记者在万达国际影城进行了随机采访,绝大多数观众不赞同影院的这种规定。在省建设银行工作的唐明女士讲,到五星级影院看电影本来是件开心的事,可是当观众想吃东西只能购买影院出售的高价食品时,好心情受了影响。消费者在观看电影时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或者发出声音的食品,的确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但这属于道德层面上的事情,影院可以用教育或警示的方式来提高观众的素质。把原本属于道德层面上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强迫消费者接受他们的规定,不但达不到预定的效果,反而会引起观众的反感情绪,许多观众因为自带食品不让进场,气愤得退票离开影院。相反,如果影院能拿出真诚的态度取消这个行规,观众可能会更加自觉地维护影院环境。

  “五星级影院的服务标准中,人性化服务应当是最重要的。”据工程大学教师姚丽讲,事实上,影院严禁观众自带食品的规定现在已经松动了许多,观众们都将外购的食品放入包内,检票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行,散场后卫生员也会发现影厅内遗留下来各式食品垃圾,可影城管理人员并未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杜绝这种外带食品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也说明了影城对观众自带食品的默许。可既然默许了,为什么不能大大方方地取消这项规定呢?让消费者尝试着在五星级影院内慢慢地提高自身素质,影厅内乱扔垃圾的现象就会越来越少了。

  据业内人士讲,高档影院之所以定下这个行规,主要是因为这一领域缺乏竞争的原因,处于供给小于需求的状态。因此,在市场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是扩大竞争。高档影院数量的增多,可以使消费者的选择增多,如果因看场电影还要受自带食品的困扰,消费者们完全可以另选一家电影院。另外,影院完全可以根据观众的反映做一些适当的调整,以免产生矛盾和触犯法律。

  万达国际影城的“谢绝外带饮食”规定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省消协副秘书长刘爱芝表示,企业规定不能凌驾《消法》,这样的硬性规定和餐厅的禁止外带酒水基本上一样,只是企业单方的“店堂告示”而已,是格式合同的一种,违反了《消法》第24条规定。同时,规定也侵害了《消法》第9、10条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自带食品不让进入影厅,限制观众人身自由,同时违反了《消法》第25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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