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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首违治安法一般不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44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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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的一天,一名女士在重庆市南坪南湖路一餐馆厕所内方便,有一个少年在相邻的蹲厕内将带摄像头的手机对准了她。随后,这个年仅17岁的少年被人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根据该少年的交代和报案人的证言,警方认为少年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处罚的结果将会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因此,如果该少年是初犯,他就不应被执行拘留的处罚。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生理、心理都没有完全成熟,相应地,在识别能力、法制观念等方面与成年人有较大的差别,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应当本着人道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法律应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以及我国法律保护、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先进理念。然而,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不等于完全不管。公安机关要会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等做好帮教工作。讲座反馈

  东川的赵女士致电李律师:“我家住在东川客运站附近,东川客运站里面有一个卡拉OK厅,每天大音量吼到零晨两点,是否可以请警察管管?”

  李律师回答:“在夜间的扰民声音超过45分贝就视为噪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请警察来协调制止的。”

  柏立诚实习生 洪扬(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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