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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披露五大典型农资投诉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1: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孙玉波)由于打假维权工作在城市的力度和声势相对强大,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活动转向农村,使农村成为当前消费领域问题多发地,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坑农事件时有发生。

  中消协近日公布五大典型农资投诉案件,对广大农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

  案件一、消协支持果农获赔案

  [案情] 2003年春,北京平谷区9户果农从一桃园购买“大久保”桃苗5030株,并于当年栽种在各自果园里。到2005年春天桃树开花时,发现所种桃树并非“大久保”品种。9户果农要求赔偿,但出售方拒绝赔偿。平谷区消协依法支持果农起诉。2005年6月3日,平谷区法院判决果农胜诉,果农获赔经济损失共51.3575万元。

  [点评]一般果农对果树的品种并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因此,经营者必须严于律己,依法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苗,要从源头上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出售未经审定种子退赔案

  [案情]2004年10月,北京平谷区8户农民先后从一经营者处购入“京46号”小麦种子播种。到2005年收割时,发现麦穗上部多为空穗,8农户投诉到区消协。经调查,这种种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违反了《种子法》,并且给农户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经过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最后同意赔偿8农户经济损失共8640元。

  [点评]《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三、柑橘树枯死案

  [案情]2004年12月,湖北宜昌市金王农药公司购进12000公斤化肥,分别销售给石板村35户柑农。2005年2月,使用了这种化肥的柑橘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柑橘树枯死现象。柑农向消协投诉,要求赔偿损失。经消协调解,35户柑农从化肥经销商手中获得总额268961元的赔偿。

  [点评]化肥是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关系重大。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保证化肥的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四、操作不当玉米苗受损案

  [案情]2005年4月29日,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300多户农民的3000多亩玉米苗被复合肥烧损,损失巨大。省消委受理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玉米苗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在播种时未按复合肥说明书操作,致使部分玉米种被复合肥烧坏,使3000多亩玉米地严重缺苗;同时,复合肥生产厂家对复合肥的使用宣传和技术指导也不到位,对3000多亩玉米地严重缺苗也负有一定责任。通过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拿出14万元对受损农户进行补偿。

  [点评]农民消费者要严格依照生产资料说明书的要求,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销售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时,必须清楚明确地提醒、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损失。

  案件五、伪造种子生产日期造成农户减产索赔案

  [案情]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寺岭乡15户村民集体投诉,2月份在乡农技站购买“川丰6号”水稻种,播种后到收割时发现,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经查实,这批种子由乡农技站在巴中神州种业公司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购进,种子本是2003年生产的,但这家公司擅自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04年8月。经当地消委会调解,种业公司向农户赔偿现金1万元。种业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65元,并处罚款14325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是经营者伪造种子生产日期,违法销售,从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案例。此类违法销售行为在涉农案件中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类违法行为对农户危害极大,必须严厉打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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