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信贷员违法放贷被判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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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8:0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贵阳3月12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贵阳市一农村信用社信贷员,采取虚假手段违法发放贷款37万元供他人使用,侵占贷款12万元私用,日前被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现年33岁的刘克祥原系贵阳市乌当区野鸭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刘克祥经李某介绍,与周某认识。周某请刘克祥帮忙贷款,因其不符合农贷条件,
2003年12月,在李某的要求下,刘克祥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林静等人的假身份证及印章为李某办理小额农贷4笔共7万元。2004年2月,李某打白条从野鸭信用社出纳处先后借走现金10万元。后刘克祥又用伪造的冯杰等人的假身份证及印章,为李某补办了贷款凭证抵账。在乌当区信用联社调查小额农贷时,李某于2004年9月连本带息退还乌当区信用联社17.9万余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刘克祥还利用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便利,用伪造的张煤等12人的假身份证及印章,从野鸭信用社贷出小额农贷12笔共计12万元。 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克祥有期徒刑10年,其余两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宣判后刘克祥不服,以债务落实,单位未蒙受损失,对其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量刑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