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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商家“霸王条款” 打折商品也应享受“三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08 三秦都市报

  3月15日消费者维权日在即,长安大学四年级的梁同学却遭遇了一场不快。3月10日中午,梁同学在位于其学校附近的大兴善寺东街一家商场买回一件上衣,不料拿回学校试穿时,发现不合身,当她拿着衣服到该商场要求调换时,却被以“打折商品不能实行三包”为由拒绝了。

  调查:多数顾客表不解

  3月12日下午,记者和小梁同学来到位于大兴善寺东街的这家商场,当小梁再次要求换一件合身的衣服时,导购员还是以“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拒绝了。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导购员找来了该商场的一负责人,记者说明打折、降价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与商家是否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没有关系,该件衣服是打折商品,所标尺码与实际大小不吻合,所以应该负责给顾客调换,最后,在记者与小梁的坚持下,商场为小梁换了一件同款式的上衣。

  随后,记者在该商场随机访问了50名顾客,其中一半以上的顾客表示曾经遭遇过这种不公正的待遇,并对这种做法表示反感。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几次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前不久,他在一商场买了一双皮鞋,可是穿了不到半个月,鞋底就断裂了,他找到商家,对方却以是“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称“商家的这种做法其实也是执行他们的‘霸王条款’。”

  记者在西安市的几家大商场了解到,大多数商家都对打折商品不实行“三包”,雁塔路一商场内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打折商品在各地都不享受三包服务,这已经是大家都知晓的规矩了。

  工商部门:打折只是促销手段

  记者从西安市工商局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买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也应该享受“三包”的售后服务。因为打折,降价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售商品属于正品,不是商品质量有问题的处理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商家以打折商品、特价商品没有三包权为由,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的要求都是不合理的。

  “3·15”即将来临,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一定要要求商家开具正式的发票。同时要分清购买的是正品还是处理品,正品无论打折到什么程度都属于三包范围,如果是处理品,必须让商家注明处理原因,大宗商品要明确处理品在其它处理范围享受的三包程度,一旦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可要求商家修理、换货或退货。

  实习记者 赵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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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特价商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打折类的特价商品,包括以有奖、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免除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同时,提供的奖品、赠品以及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也应当提供修理、更换及其它责任,遇到商家推卸责任的,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另一种是处理的特价商品,包括处理品、残次品、试销品、经过修理的商品、使用过的商品以及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在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可免除“包修、包换、包退”责任,购买此类商品要慎重,对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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