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增加处罚种类 细化处罚幅度 提高罚款数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9:54 云南日报

  律师讲座:云南拓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建耀电话:13759546892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卖淫女在某市车站附近拉客,被警方抓获,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4000元罚款,卖淫女问:“上次只罚了1000元,这次怎么这么多?”上述案例说明了原条例的一个明显缺陷,即治安处罚的随意性较大。针对这一缺陷,《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如上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名卖淫女应
接受的处罚为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除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还细化了处罚幅度,适当提高了罚款数额。对行政拘留规定为3个档次,并规定合并执行拘留处罚的最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条例比较:一是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在保留原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种类的基础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二是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治安管理处罚法》除对“黄、赌、毒”等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规定可以处5000元、3000元罚款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轻重依法处罚,具体细分为6个档次:①200元以下;②500元以下和200元—500元;③1000元和500元—1000元;④2000元以下和500元—2000元;⑤3000元以下和500元—3000元;⑥5000元以下和1000元—5000元。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条例规定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了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柏立诚 实习生 洪 扬(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