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部分起付标准再次下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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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9:56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继2005年初,医疗保险的部分起付标准下调后,今年再次往下调。 近日,杭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除二、三级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门诊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除二、三级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二是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其中,建国前老工人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150元。 此外,对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发生的部分医疗费作以下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本次政策调整之日止,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除二、三级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已按规定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应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凭本人《证历本》和医疗费发票,至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办理报销;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本次政策调整之日止,门诊统筹退休人员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门诊起付标准内累计支付超过300元(其中建国前老工人为150元),门诊起付标准调整后,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转入其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中。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郭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