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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律维权存在三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2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徐进)因为购买了瑕疵商品,部分消费者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消费权。不过,记者日前采访本市多家法院后获悉,由于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对于法律维权尚存在不少误区,使得不少维权官司以失败收场。

  误区一:证据不全

  消费者张女士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在使用中张女士发现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就去找商家理论。商家表示热水器故障是因张女士使用不当引起,后来干脆就称张女士的热水器并非他们店里售出的。原来当初购买热水器时,商家许诺如果不要发票可以再打八折,张女士因此就没要发票。由于和商家争吵无结果,张女士就去消协投诉,结果被告知因为她不能提供购物发票,消协无法受理。张女士只好找到法院,要告商家欺诈。但法院立案庭以和消协同样的理由,不予立案。长宁法院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每年3月15日前后都是立案庭接到消费者诉状最多的时候。消费者认为借3月15日维权日的东风,法院肯定会偏向消费者。其实不然。上法院告状最重要的是证据,证据不足,东风再怎么吹也是不行的。法官特别强调,侵权案件的立案前提是具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两个主体,在很多消费者递交的侵权诉状中,由于被侵权一方(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发票)来证明某某商家就是侵权人,导致侵权一方不固定,这样的案件无论是消协还是法院都是无法受理的。

  误区二:漫天要价

  李女士购买了一件羊皮大衣,后来发现这件大衣并非商家承诺的羊皮,而是人造革。商家自知理亏,同意按《消法》退一赔一,但李女士得理不饶人告上了法院。李女士在诉状中提出,商家不但要退一赔一,还要赔偿她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近千元,同时还要登报道歉,并承担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在支持了李女士退一赔一的诉请外,依法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请。李女士感觉不理解,在家人朋友的鼓动下上诉,但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为了打官司,李女士已然精疲力竭,所取得的结果却等于回到起点。法律界人士表示,这种盲目使用讼权的行为,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资源浪费,不足取,更不值得。

  误区三:知假买假

  阎先生20个月内在某区法院一连提起了18起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引起了法院的高度关注。法院认为,阎先生不断地重复购物、诉讼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赢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阎先生的诉请,同时向他建议,如果发现商家有出售瑕疵商品的情况,应直接向商家提出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虹口法院在审理一批以购买到盗版音像制品而提起的维权诉讼案件中,发现了一个以打假为职业的团体,该团体现有成员8人。不过,让人诧异的是,这一团体提起的4起“知假买假”诉讼全部以和解撤诉结案。究其原因,不外乎商家知道自己售假成了被告,一时理亏,又怕因此被罚款甚至吃官司,就用钱私了。其实,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于售假者而言根本不能起到惩戒作用,这只能给售假者产生一种支持其知法犯法的理由:假货我可以照样卖,遇事用钱就可以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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