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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否认自己是受害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22 东方网-劳动报

  吴女士收到首付款后将房子过户,没想到买房人施某不付余款还玩起了失踪。闵行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施某送上法庭,但吴女士坚持认为自己不是受害人,这是为什么呢?事件回放:2004年8月,吴女士与施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航北路一套房屋售价为78.5万元。施某支付了20万元首付款后,吴女士将房屋过户到施某名下。几日后,施某将该房抵押拿到银行的55.8万元贷款,但未付清房款即失去联络。后吴女士报案,警方于2005年2月将施某抓获。经查,施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十几年,与妻子两人均无业,申请贷款时他递交
了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现贷款已被他输光。施某认为自己无罪,本案没有受害人,应属民事合同纠纷。吴女士不是受害人,他没有不付清房款即强占房屋;银行也不是受害人,他是因为被公安扣押才没能付钱还贷。吴女士也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她表示,房子虽然已经过户,但是她还能继续使用该房,实际利益没有受损;施某骗的是银行的贷款,现人已到案,应归还银行房贷;至于她和施某的卖房合同,应属无效,房屋应作为赃物返还,重新过户到她名下。法官评点: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了解了施某的诈骗经过,谁是受害人就很清楚了。本案中,施某以先支付首付款20万元的形式,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他又以本人为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房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取出贷款后隐匿去向。这使吴女士既丧失了对原有住房的占有,又得不到出售房屋后的价款。但是,银行不是受害人。即使施某工资证明存在虚假,但施某有从吴女士处过户得来的房产,在抵押物真实存在的情况下,银行也不至于不发放贷款。作为抵押权人的贷款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方式实现债权,所以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况。最后,闵行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于法院只能追缴施某名下航北路的房产,难以追到那笔巨额银行贷款,其遗留问题又将导致吴女士和银行对簿公堂。□记者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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