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状告网易侵权索赔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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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4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通讯员祝茜)E-mail地址上了网络广告,张女士以自己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索赔10万元。近日,东城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称,她在网易上注册了一个E-mail邮箱,最近她在163网站上看到了一则“随身邮”的广告。广告上一位明星介绍“说”:“订阅163随身邮,邮件到达您邮箱的同时,您的手机将收到短信通知。您的邮箱将扩容到3G,每月可使用300封邮件到达通知。”广告的
法庭上,张女士提出,未经过她的允许,邮箱地址就上了广告,她的邮箱因此面临安全威胁。网易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对E-mail信箱地址所享有的名称权,她要求网易公司赔偿10万元。 网易公司认为,电子邮件所有者对其电子邮箱地址享有“名称权”没有法律根据。根据他们调查,张女士申请邮箱时,登记注册的身份证号码为18个“1”,不能证明这个信箱地址属于她所有。此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邮箱“名称权”应属申请者 电子邮件信箱的“名称权”应归邮箱申请者所有还是网站所有?市律协网络法律事务委员会的魏士廉律师说,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对此应该按照《民法通则》中对姓名权的规定来推断。《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电子邮件信箱的名称有特定的表现方式,能够反映出申请者的一些信息,因此应当认为“名称权”属于邮箱申请者。但由于网络虚拟的特征,要确认邮箱申请者的真实身份存在困难,给审理此类案件带来难度。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