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存款被取走储户储蓄所各执一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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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1: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郭欣)宝鸡的宣先生家中被盗,身份证和存折丢失,致使他在邮政储蓄专柜存的25000元定期存款被人取走。对于此事,储户和储蓄所双方各执一词。储户:营业员没尽到责任 昨日上午,宣先生告诉记者,2月27日,他妻子徐巧玲在宝鸡市东大街邮政储蓄专柜定期一年存了25000元,设置的取款方式是凭徐巧玲的身份证取款。2月28日下午,他家被盗
储蓄所:取款人就是身份证上的人 随后,记者来到东大街邮政储蓄专柜,见到了当时办理取款手续的营业员冯某。冯某告诉记者,当时她认为取款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一致,才为其办理取款手续的。但当徐巧玲站在营业员面前时,营业员却不能确认。储蓄所副主任徐斌告诉记者,储蓄所有义务验证取款人的身份,而营业员当时认定了,所以才为其办理了取款手续。当记者询问如果这其中出现失误,营业员认错了,那储蓄所有无责任时,徐副主任说这不好说。至于如何处理此事,他称储蓄所有上级主管部门,要等上面的决定。 律师:储蓄所必须证明钱是储户取走的 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惠涧平律师。他告诉记者,如果是凭密码支取,只要取款人有密码,不管取款人与存单上的人是否一致,储蓄所都要无条件为取款人支付。但既然储蓄所与储户达成了凭身份证取款的约定,储蓄所就必须尽到审查的义务,核实身份证、存单和取款人是否一致。如果是代取人,储蓄所需验证代取人、存款人两个身份证的真实性。从本案看,储蓄所没有尽到义务。营业员说她认为当时取款人和身份证一致,也就是说她不认定当时的取款人为代取人,这样除非她能证明钱是徐巧玲本人取走的,否则储蓄所就有责任。宣先生也表示,他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