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剖析“武汉汽车租赁诈骗第一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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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3:00 汉网 | |||||||||
晨报讯(记者朱滨吕宗恕)昨日,晨报请省内知名律师剖析“武汉汽车租赁诈骗第一大案”。律师表示,武汉车主去恩施“偷”车的做法不可取,建议警方组织当事双方协调解决。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该案发生后,省委、省政法委就做出批示,省公安厅曾组织武汉、恩施各方召开专门协调会。当时警方商定的解决此案的基本方法是:力促双方协商
“但协调会过去近半年,很多车的租赁合同已到期,警方能否出面解决这个难题?”武汉车主呼吁。 恩施方面表示,加大追缴赃款力度是当前第一任务,可用赃款的一部分把车赎回来,把车辆返还武汉车主。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富洪分析,车主出租私家车收取租金、租车人交纳押金偿付费用租用车辆,这两个合同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因租赁公司的“断链”,使得车主和租车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李富洪称,车主到恩施“偷”回自己的车是无奈之举,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损害了租车人利益,租车人的利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车主为挽回自己损失“偷”车的做法不可取。因为,恩施警方要保护租车人的利益,可依法向车主追回被“偷”车辆。当然,对于车主“盗窃”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租车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部分已到期,对于这批租期到期的车辆该如何处置?李富洪认为,租车人因收不回押金,即使逾期不交出车辆,也只是其与租赁公司之间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民事关系。警方不宜采取强制措施追回到期车辆,但警方可组织租车人和车主一起协调,在最快的时间内采取办法解决,尽量减少各自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