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财产”其实没了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3:5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法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定得写清楚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天一)“双方无财产争议”究竟是啥意思?昨日上午,法官帮这对昔日怨偶做出了断。 2002年8月22日,结婚两年的小美和小刚(均为化名)到民政局离婚了,《离婚协议
其实,两人是有财产的:一套房子。小美和小刚结婚后,小刚向父母亲借了6.6万元,以小刚的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经评估,这套房子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价值19.99万元。 离婚3年多后,小美把小刚告到了思明区法院,要求分割财产。小美说,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下“双方无财产”,是为了快一点离婚。“双方无财产”其实是“双方无财产争议”,既可理解为双方互不相欠,也可理解为双方对共有房产的平均分割没有争议。小刚也同意“双方无财产争议”,但他的说法是,小美当时并不想承担房债,所以放弃了房子。 局外人士分析,当时房价尚低,小美放弃分割房产,不想承担债务,也是完全可能的。后来房价大涨,小美觉得自己亏大了,所以又来争房产。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说法。法官说,不论是小美和小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财产”,还是两人认可的“双方无财产争议”,都不是双方之间达成的“分割财产”的协议,不是表示也不能表明小美不要房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必须是当事人形成“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协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小美和小刚的“无争议”,就是对分房问题未说清楚。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小美和小刚离婚时分清了房产,那只能说房子还是两人共有的,因此小刚得补偿给小美99950元。(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