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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付后即滴滴答答不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4:30 新民晚报

  

新房交付后即滴滴答答不止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记者邵宁)薛先生入住新房后,发现房屋一直渗、漏水,在保修期内修了多次也未修好;一过保修期,房产商立马表示不再负责修理。杨浦区法院最近一审判决:房产商在保修期外仍有修复义务并应赔偿业主损失。

  薛先生于1998年12月向某房产公司购买本市唐山路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的保修期为2年。如果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除能获得免费修复外,房产公司还须补偿修复费。自1998年入住后,薛先生即发觉该房屋存在较严重渗、漏水情况,与房产公司多次交涉,房产公司也委托施工队等进行多次维修,但问题仍没有解决。

  2005年3月,薛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并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而房产公司却认为房屋于2000年正式交付,根据合同约定房屋质量保修期为2年,现已过质量保修期;且渗水是薛先生自行改装房屋、开设天窗造成,在薛先生没有恢复原状的前提下,不同意再行修理,也不愿赔偿。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外墙面以及屋面(除薛先生自行开挖的天窗部位以外)的渗、漏水属于工程质量的缺陷,应予以修复。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也对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渗、漏水的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进行审价,结果为8295元。

  法院据此判决:房产公司对房屋外墙面以及屋面(除天窗部位以外)的渗、漏水情况必须履行修复义务并赔偿薛先生财产损失8295元。

  田红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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