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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播购买种子勿忘自身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5:0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常言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辛勤劳作后的收成。眼下正是春播时节,笔者提醒农民朋友,您在购买、使用种子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劣种子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牢记自己享有的五项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农民朋友购买种子依法享有以下五项主要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权。种子使用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情权。种子作为特殊商品,除了必备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质量指标外,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使用条件等也都有特别要求,种子经营者有义务加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3.主动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先行赔偿。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而要求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才予以赔偿。

  明确假劣种子的范围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同时对假劣种子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假种子的范围包括: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质种子的范围包括: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受损的类型和索赔范围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主要包括以下8种类型:1.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发芽率不高、净度不够、水分超标等。2.假冒种子。即经营者交付给种子购买者的种子不是双方所约定购买品种的种子,或者假冒他种品牌的种子。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这类种子的优质性、抗病性、适应性、产量等没有经过鉴定,一般都存在某种缺陷。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包括没有说明书;包装标识说明与实际装入的种子不相符;包装标识缺乏质量状况、安全使用期等必要的项目等。5.种子过期。6.承诺不兑现。比如拒绝回收原先承诺回收的产品,品种不如承诺的早熟等。7.短斤少两、数量不足。8.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寻求索赔有五种途径。法律规定,农民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

  注意收集和保留的证据

  种子使用者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购种发票。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种子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其他证据。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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