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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5:40 三秦都市报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了《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还发出通知称,该办法于今年3月6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五)“零就业家庭”长期下岗失业人员。

  办法还明确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企业内部退养的;(二)2002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三)2002年12月31 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据悉,本办法今年3月6日起施行,而2003年印发的《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赵锋 通讯员 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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