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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 不拘小节者可能违法(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8:45 青海新闻网

  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 了让人们更进一步了解该法的违法种类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的知法、懂法、用法,在13日有关报道的基础上,本期通过实际案例对该法进行相关解读。

  青海新闻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在旧法
的基础上,宽泛了执法层面,这让普通市民在感到有法必依的同时,也让民警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

  发3次“黄段子”会受罚

  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也越来越方便快捷,用手机或者互联网给他人发短信交流或发送“黄段子”娱乐,似乎也成了另类“时尚”。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治安法》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西宁市民王先生是西宁市某单位的司机,和妻子赵女士结婚已有两年了,两年来,小两口的关系处得非常融洽,从来没有红过脸。可是赵女士最近在王先生的手机上看到一条黄色短信,赵女士要求王先生必须解释此事。王先生告诉记者,发信息的是一个男同事,发这种信息也是开玩笑的。

  《治安法》对“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明确立法进行调整,同时对淫秽信息进行了定义,相对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说,新增添了不少内容。针对新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西宁市公安局法制处张处长向记者分析了《治安法》的有关规定,并提醒市民:多次收到骚扰短信,市民可以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

  张处长说,“多次”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收到此类信息,但收到的信息是否属于同一号码发出的并没有明确表述。相关“行为”不仅表现为多次通过手机发送淫秽、 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还表现为多次通过手机之外的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据张处长介绍,当前西宁市此种现象比较普遍,除了发淫秽、侮辱、恐吓短信扰人外,还有一些中奖信息、商品广告和煽情信息等,对于市民经常收到的类似中大奖、有黑车或者二手车销售等信息,则要一分为二看待。此类信息很大一部分都是虚假信息,其中可能涉及诈骗,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案金额不大,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仅是“多次”发送致“干扰”的,则适用《治安法》。

  房主不登记房客身份会受罚

  新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约束房屋出租行为。

  记者在乐都县采访时了解到,去年三四月份,一甘肃人在乐都县城乡接合部租用了李某家的院子和一块闲置已久的荒地。今年春节一过,这名甘肃人突然在一夜之间消失,谁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房主李某告诉记者,当时租房的时候,他只知道对方叫刘军,但没有看到过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刚开始的时候,不到月底刘军就会主动把当月房租交来,过了几个月后,刘军总是借口生意不好,央求房主宽限一段时间。

  租房子需要交押金,并进行必要的登记,但是房主李某的做法正好给一些人提供了钻空子条件。《治安法》关于租房时房主要登记房客身份的规定,使房主在和房客建立租赁关系的时候,有了法律约束。然而,西宁市大多出租房屋的房主对房客的情况都不太了解,不登记身份证是常有的事情,有些房主甚至不知道房客的姓名和原籍住址,一旦发生问题,公安机关也无从查起。

  西宁市公安局法制处张处长告诉记者,如果房主是通过中介出租房屋,签了合同就什么都不管只等每月拿钱,那么一旦发生问题进行治安处罚时,房主和中介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和中介签订合同时,房主和中介明确约定了责任,并履行了过问、核查义务的,可以免除责任。

  “通风报信”“打招呼”会被拘留

  《治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涉嫌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记者采访西宁市公安局法制处张处长时得知,在以往的突击执法检查过程中很多服务业经营场所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知情不报,有的场所还特别安排保安人员在门口或路口放哨,一旦发现有警察来执法检查,马上给场所内涉嫌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此外,一些场所经营者在看到民警检查到自己的场所时,总是习惯性地给其余存在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报告消息。

  同时,不乏一些“热心”市民在看到警方行动时,也会给自己认识的存在违法行为的娱乐场所经营者打声“招呼”。这种看似漫不经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为其非法利益纵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治安法》的出台,给那些平时不注意自身行为的人打了一针有效的“预防针”。

  ■相关链接

  谎称被强奸王某被罚500元

  近日,家住青海省毛纺公司的王某随意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假警,接受了本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被罚款500元。

  据了解,3月4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韵家口派出所接到青海省毛纺公司王某的报警电话,称自己被冀某强奸了。接警后,韵家口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将嫌疑人冀某传唤到派出所。经审讯,冀某称与报警人王某7年前就认识,并且是朋友关系,不存在强奸问题。王某第二天来派出所承认自己报警是为了达到和冀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才吓唬冀某的。

  据此,西宁市韵家口派出所根据新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王某的行为给予治安罚款500元的处罚。 (作者:庞海宁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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