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社区服务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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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0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通讯员宇娅薇)本市累计接收的近万名社区服刑人员中,重新犯罪率不足0.2%,大大低于刑释解教人员3%的重新犯罪率。近日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根据一年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在《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建议。据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建议稿已由全国人大代表罗益峰提交到全国人大。 据市司法局统计,自2003年本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至去年底,已经累计接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不明确,缺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机制等。”朝阳区司法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已起草了《关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议案》及《社区矫正法(建议稿)》。 他们建议,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应在《刑法》增设“社区服务刑”。“社区服务刑”起源于英国,也称社区劳役刑,是指由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人员提供特殊服务。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可选择实行“社区服务刑”。 同时,还可建立“罚金易科社区服务刑”,对那些处以罚金却没有能力缴纳的犯罪分子,应判决其为社会或被害人提供服务,以弥补被害人和社区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损害,提高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将由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国家应在社区设立矫正官、专业社工及社会志愿者,矫正官为国家公务员,负责组织社工及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个性化矫治方案,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对其现实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法律咨询与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