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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大安全健康侵害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12 云南日报

  

2005年10大安全健康侵害案

  目前,一些不法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的现象相当严重,食品安全群发事件不时震惊社会,交通运输、医疗药品、美容娱乐、建材装修等领域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的投诉案件也是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5年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
权益10大投诉案。

  糖果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日,一名4岁小童袁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一间小卖部购买了两支“变脸”玩具糖果。在食用和玩耍过程中,不慎吸入玩具上一个长度约为1.5厘米,直径约为0.5厘米的小胶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窒息死亡。根据法医鉴定,袁某的死亡是由“变脸”糖果存在的产品缺陷造成的。2005年8月2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庆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冰冻保管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9851.6元。

  [点评]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存在危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对于食品一定要谨慎选择,安全消费。

  烟花炸瞎眼睛案

  [案情简介]湖北省大悟县消委接到大悟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李珍安投诉说:2月6日,他在夏店镇一超市购买了由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花炮二厂生产的烟花,李珍安在除夕夜点燃烟花时,烟花突然从侧面斜溅飞去,直冲到李珍安的眼睛并发生了爆炸,诊断为“外伤性黄斑穿孔”,右眼失明。受理投诉后,大悟县消委即着手调解,生产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3万元。此后,经过再次调解,经销商和批发商亦同意共同赔偿消费者2.1万元。消费者共获得赔偿金5.1万元。

  [点评]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烟花爆竹等危险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绝不能让存在质量缺陷的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此案也警醒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小心谨慎,保护好自身安全。

  假祛斑霜毁容案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22日,四川省平昌县消费者王琼在平昌县泉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多又好超市镇龙店,以10.50元的价格购得哈尔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由美”去斑霜一盒,然后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使用,当使用到第六天时,王琼感觉面部发红发痒,便向多又好超市镇龙店打电话询问,在该店营业员告知王琼发生这种症状属于正常情况可继续使用的情况下,王琼继续使用到了第10天,这时出现了面部红肿、溃烂等症状。经确诊,王琼面部留下的斑点无法治愈。2005年1月5日,王琼和商贸公司在平昌县消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赔偿王琼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赔偿费用53970.90元。

  [点评]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美容、化妆品时,一定要留心该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书,是否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等标识,谨防假冒伪劣美容、化妆品,切不可为了美反而毁了美。

  非法美容隆鼻案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27日,消费者杨佳琦向广东省开平市消委会投诉,反映她于前一天在开平市金侨城勿忘我美容中心花费900元做了隆鼻美容手术,术后感到头痛、头晕、呕吐等不适,需到医院治疗。开平市消委会经核查,勿忘我美容中心不具备进行医学美容手术的资格和条件,属于非法行医。经调解,勿忘我美容中心赔偿消费者杨佳琦各项损失3000元。

  [点评]此案暴露出当今美容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在没有相应安全保障设施及能力的条件下,以没有经过专门技术培训、不具备相应资质、技术素质的从业人员进行美容手术,以致极易出现美容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医疗事故致残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12日,消费者余友兴因头部不适,到广东省茂名农垦医院诊治。医院经过检查,认定患者患有脑血管阻塞,须在头部开刀做手术,并承诺术后10天内病人可完全治愈出院。手术后,患者病情非但不见好转,反而一直高烧不退,到术后第12天更出现了听觉失灵、语言失常、四肢麻木、下半身失觉、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患者余某已由术前的正常人变成了术后的下半身残废的人,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2005年5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11万元给陈某作补偿,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点评] 此案的意义,在于促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妥善的处理,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燃气泄漏中毒案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6日16时10分,湖南省吉首市发生一起燃气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吉首市消委将事发现场和有关物品封存,经湖南省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事故责任鉴定,结论为:1.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燃气调压器不符合行业标准安全性能要求。2005年6月18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经销商赔偿消费者11.76万元。

  [点评]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的典型案例。及时收集掌握了全面而有效的第一手证据才使得消费者在后来的法庭调查庭审中获得了完全的胜诉。该案展现了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所起的巨大作用。

  刹车失灵死伤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3日,贵州省威宁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农用三轮运输车因“刹车失灵”致一死二伤案。2005年2月25日,车主郑廷福在威宁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4月21日,郑廷福驾车从结里乡返回金钟乡途中,因该三轮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30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二伤(其中车主郑廷福死亡)。2005年5月9日,经调解,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000元,并由3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农用三轮运输车在给农民的交通运输带来便利的同时,无形中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因此农民在选择和使用农用三轮运输车时,要始终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农用三轮运输车的生产商也该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每一件产品质量都达到要求,没有缺陷,为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漂流溺水死亡案

  [案情简介]2003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西安分公司组织本单位26人到陕西丹江世纪漂流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河段漂流。因水深流急,船工漂流翻坝时无法掌控船只,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王某在下游溺水身亡。陕西省商洛市中级法院判决漂流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32万元。

  [点评]此案警示旅游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也告诫经营者在开展高危险旅游服务活动项目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人员,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购物致残案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18日,消费者夏毓芬在深圳市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下超市园艺厅选购地垫时,跌倒在超市内低于地面60厘米的池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03800元;商场租赁方补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补偿金等105000元。

  [点评]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扶梯逆行受伤案

  [案情简介]易良燕、杨应钦、牟国玉、张淑平于200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到重庆市被服有限公司万州小林寝饰旗舰店购物,在乘坐商场内的扶梯时,因扶梯超负荷,扶手逆向运行,造成数名顾客倾倒在扶梯上,当时商场没有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扶梯依然运行约1分钟左右,致使7名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万州区消委会调解,4人获赔共计28000元。

  [点评]到商场购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经常发生的消费行为。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是商场的义务,也是商场自身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尽义务避免不合理的危险的存在,如果没有尽到此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据中消协网站整理)(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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