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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婚姻,名存实亡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3:25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为了女儿,母亲将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维持了20多年。在女儿成家立业后,母亲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婚姻不忠的丈夫承担过错赔偿金。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一审判决准予这对夫妻离婚,并将查明的现有财产多分给原告一份。

  1977年,27岁的沈芳(化名)和同岁的张鹏(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1978年,两
人登记结婚。转年,两人便有了一个女儿。然而,婚后不久,沈芳发现丈夫在生活中有不检点的行为。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沈芳起初百般迁就,并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希望能挽回丈夫的心。但是,张鹏依然我行我素,在外面与一个女子关系暧昧,还与那个女子拍摄了婚纱照,这令沈芳十分不满,感情受到了深深伤害。但是,为了使心爱的女儿在结婚时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沈芳仍与丈夫维持着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虽然还在,裂痕却越来越深。其间,沈芳和张鹏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彼此间的怨恨,导致双方矛盾日趋加剧。现如今,女儿已经长大成人,沈芳终于走进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死亡为由诉请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提出要求,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赔偿金2万元。诉至法院后,沈芳还向法庭提供了女儿与其父亲的一段谈话录音资料,以此佐证张鹏与他人关系暧昧及拥有资金的情况。

  法庭上,被告张鹏却辩称,他与沈芳一起生活了28年,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为了给自己的妻子、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他努力工作,并将自己几十年的积蓄放心地交给妻子。现在他年纪大了,又有病在身,需要妻子的陪伴和照顾。对妻子在生活中对他产生的误解,他是有责任的,他愿意深刻反省自己。由此,张鹏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面对现存于夫妻间的实难缓解的矛盾,张鹏表示可以考虑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部分财产分割意见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由于双方疏于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彼此在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在婚后不能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拍摄婚纱照,此举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失和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原被告矛盾的起因、持续的时间以及夫妻感情的现状,双方和好的可能性甚微,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照准。随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确认分割,并认为对查明的现有财产应多分给原告一部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现住住房一套以及房内物品归原告所有;一辆马自达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的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10万元存款,以及被告名下的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80万元存款中的110万元,均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80万元存款中的70万元以及被告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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