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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生物剽窃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即达20亿元,而这只是众多生物剽窃案的冰山一角。为了遏制别国对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掠取,我国正在加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立法 提供资源就要获得利益分享 ——武汉大学副教授秦天宝谈生物物种资源立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4:1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张俊

  我国作为世界上生物物种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是物种资源的主要输出国。近年来,由于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水平上的差距,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引进和输出比大概为1∶10。更为严重的是,每年西方发达国家的医药和生物科技公司从中国掠取大量的遗传资源,并通过这些遗传资源获得了巨额利润,而中国在提供资源的过程中却没有获得公平合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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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在全面推进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正加紧生物物种资源立法的起草与制定工作。近日,记者就生物物种资源立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武汉大学副教授秦天宝。

  立法迫在眉睫

  仅“金龙胶囊”一案给中国带来的损失达20亿元,而已知案件还只是众多生物剽窃事件中的冰山一角

  秦天宝对记者介绍说,早在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无偿收集和利用我国的遗传资源,比较知名的案例有猕猴桃事件和喜树事件。最近,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对中国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医药植物遗传资源的掠夺和剽窃也愈演愈烈。

  据报道,1999年5月,美国联邦药品管理局下属研究所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专家娜达·赛音(NardaZein)与中国癌症基金会北京鲜药中心的李建生以“共同开发在美国市场推广”为名进行合作,将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药“金龙胶囊”中极具价值的中药活性成分窃取,并进而将其发明权卖给了瑞士医药巨擎诺华公司。这是目前中国已知最大的中药秘方遭剽窃事件,据估计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可达20亿人民币。

  秦天宝说,这些已知的案件都还只是众多生物剽窃事件中的冰山一角,我国在这方面的损失非常惊人,有必要对之尽快立法予以保护。

  国外立法形式可供借鉴

  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几乎全部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确立获取其境内遗传资源的最低要求、标准

  我国进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立法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止生物物种资源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义务的需要。《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指出,“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所以,各国有义务确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家法律,有权自行选择立法的具体形式来履行公约。

  秦天宝介绍说,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对本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选择了由国家公权力进行管制的模式,确立获取其境内遗传资源的最低要求、标准和指南。而且,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如巴西、印度、委内瑞拉等国,几乎全部采取了这种管制模式。

  当记者问及目前国外相关立法的现状、特点和我国此项立法与其他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的兼容性问题时,秦天宝介绍说,1995年,菲律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生物物种资源进行单行立法的国家。从菲律宾立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它提供了规范化、法律化的获取、利用和分享模式,效果不错。在菲律宾立法之初,有一些国家及其生物物种资源的获取者认为此法律限制了研究自由,但随后还是遵守了这些规则并进行合作。

  秦天宝认为,各国在法律的兼容性上不存在问题,因为各国均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依据,所以原则上不存在相冲突的问题。而且,各国有自己的主权,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立法和如何立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没有关系。

  立法设计

  从提供国的立场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同时适当考虑利用国的利益和要求

  秦天宝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物技术实力不高,在此背景下让外国人合法地获取、利用我国的生物物种资源可以起到双赢的效果。我们可以提供生物物种资源,但也要分享随之带来的成果和利润。除特许费、生物资源产品(如医药品)及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巨额获利外,我国还应得到人员培训和体系、方法等能力建设方面的收益。

  据秦天宝对国外一些真正长期致力于开拓中国市场大公司的了解,他们虽然目前是无偿获取资源,但总担心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些大公司希望我国用法律或制度对此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审批机关、程序、制度等,为合法利用与获取者提供便利。

  关于我国此项立法的导向问题,秦天宝说,应当是合理限制为主、适当鼓励利用为辅。也就是说在总体上以提供国的立场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同时适当考虑利用国的利益和要求;主要针对商业利用者和学术利用者这两类利用者,同时又区别对待。对医药公司等商业利用者会比较严格,而对大学、科研机构等学术机构则会保证其研究自主权。他说,与我国具有类似国情的南非、澳大利亚等国也是采取的这种立法导向。

  谈及立法可能带来的改变时,秦天宝说,一是相关主体生物权益意识提高,利用者、提供者、科研人员和普通百姓都会更注重获取程序,不是想拿就拿、想用就用;二是可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实现利益的分享;三是可促进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同时获得经济、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能力建设方面的收益;四是可以较好地加强能力建设;五是为国外合法获取我国资源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形式与过程

  立法时尽量听取不同主体的声音,体现多元参与的立法原则和程序

  秦天宝说,目前具体条文还没有出台,主要难点在于管理和审批权限由哪个部门来担当的问题。他说,以他个人的设想是设立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生物物种资源部际委员会,由其来负责执行和实施此条例的各项规定。

  记者问这样是否易导致效率降低,秦天宝说,这种设计为获取申请者指明了审批机构和程序,不会降低审批的效率。而且,法律主要是考虑公平问题,兼顾效率问题。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平为主,要完全顾及效率则不太可能。

  他说,立法时应尽量体现多元参与的立法原则和程序,听取各相关部委、生物技术产业界、利用者、提供者、NGO、相关领域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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