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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住院"观察期"不赔 保险公司应尽早告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5:3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心愿摘登】138******74:我前不久买了一些住院医疗保险,后来明明得病住院了,保险公司却不给赔。我想不明白,这是否是保险公司故意“诱人上当”呢?

  【案例】买保险后住院了,却因“观察期”不给赔

  今年2月10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3月5日因
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觉得很奇怪:保险的生效日明明是2月10日,为啥到了3月5日住院,保险公司却拿出来一个“观察期”的理由,拒绝赔偿呢?

  【追踪】设置“观察期”是为了防范风险

  记者随后跟这家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解释说,“观察期”是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任何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产品都有规定,只是时间不一样。一般说来,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在2003年出现“非典”疫情的时候,相关保险的观察期曾经缩短到10天。在此期间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设“观察期”呢?这位人士解释,因为疾病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有少数人喜欢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保险,当身体出现一点问题时,赶快找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不分情况进行理赔,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而且因为保险是对未知风险的分散,保险公司对已知风险是不承保的。“观察期”的设立,从源头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风险的发生。

  另外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在设立“观察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判断就方便了,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

  【反馈】投保前保险公司应尽早告知

  客观地讲,保险公司设置“观察期”防范风险无可厚非,它的设立也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的一个拒绝理赔的借口。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消费者买保险,其实买的就是一个理赔速度,在最需要钱的时候有这份保险来“救命”。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尽可能在投保人买保险时,就把所谓“观察期”以及其它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这既能防止双方的误会,也有利于投保人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险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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