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索要购假赔款一审被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1:41 新京报 | |||||||||
法院认为不应向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提出双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昨日是“3·15”,状告太和旅行社的游客智先生在东城法院领到一审判决书,法院没有支持他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购买假货款的请求,认为他应该向售假者索赔。对此智先生表示未能得到双倍赔偿,可能会上诉。
东城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智先生要求太和旅行社退还他在珠海市所购假货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认为,虽然太和旅行社辩称退款责任不在己方,但因双方已经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智先生也通过旅行社将所购物品全部退还,太和旅行社应该先行垫付,因智先生已经获得了另一家海洋旅行社退还的大部分货款,太和旅行社只需退还货款余款。 但是,智先生要求太和旅行社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索赔所购假货赔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而智先生和太和旅行社仅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智先生不应向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太和旅行社提出双倍赔偿。 去年11月24日,智先生参加太和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游,在珠海市一家小店买了价值1.4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南非钻戒等。回京后,经质检部门鉴定,手表为假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