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取开瓶费写进“行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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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2:0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由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日前公布,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收取开瓶费。但四川物价部门认为,行规无权作出此类规定。 《规范》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告示设置于醒目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
此前,由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里,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也公开支持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 不少消费者对此颇有异议,认为中消协早就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餐厅“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就《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收取开瓶费一事,四川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人明确表态,行规无权作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