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打人男子私下道歉也不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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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5:3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新闻回放 2004年5月8日零时,在大连居住的两名女子不堪隔壁日籍男子和一女子的“不堪声音”而敲墙抗议被暴打,日籍男子栗本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被打女子分别提出15万和7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对方二人公开赔礼道歉。
《日本男子大连暴打中国女》追踪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我的被代理人私下里都不可能道歉。”日籍打人男子的代理人如是说。 此外,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又突然提出“原告身份和其调查结果不符”的证据。 不愿道歉私下里也不可能 昨日8时30分,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日籍男子大连殴打中国女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能不能庭前和解,这样纠缠下去毫无意义。”原告律师向阳询问栗本的代理律师。向阳的和解条件是栗本向原告道歉,哪怕私下也行,损害赔偿也可以适当减少。 栗本的代理律师也感到身心疲惫,她马上和栗本的翻译取得联系,但翻译转达了栗本的态度:他已被行政拘留15天,况且也通过法庭书面道歉,公开道歉根本不可能,哪怕私下里也不可能。 被告质疑原告身份不真实? “经我调查,两原告的身份不真实。”一开庭,另一被告———恩田的代理律师就提出强烈质疑。 恩田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明李某不是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而张某也不是银行职员。 恩田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李某自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月薪10万,她向被告索赔15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是住院一个月的误工损失费。如果李某不是该公司总经理,她的索赔依据从何而来? 向阳认为,2005年10月份,双方证据已交换完毕,被告代理人当时不对原告身份提出异议,现在已过了举证期限,因此建议法庭不予采纳。同时向阳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位股东的签名,以证明李某确实是该公司总经理。 恩田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签名不能表示李某的真实身份和月薪。 此外,由于原告代理律师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原件,被告代理律师拒绝质证。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始终没见过证据原件,也没和原告方进行过证据交换。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