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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与“霸王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7: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霸王条款”之所以至今“霸道”,根本在于,我们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本质上探其病灶,然后对症下药。

  其实,“霸王条款”背后有“霸王机制”撑腰,“霸王条款”是附生于一定机制下的毒瘤。要彻底消除“霸王条款”,得从各方面消除“霸王机制”,坚决铲除其生存的土壤。

  一是垄断机制。从近年消费者对水电气、交通、银行、通信、保险等竞争相对不足行业的“霸王条款”揭批越来越猛烈来看,“霸王条款”绝大多数来自垄断行业,之所以敢“店大欺客”,把不平等条款强加于消费者,是因为他们大都处于垄断地位。这就使得他们总要产生扩权冲动,将一些“霸王条款”以部门规定甚至法律形式体现出来,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是“稻草人化”的监管机制。要让“霸王”企业主动放弃“霸王条款”,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是不可能的。可是,在整饬“霸王条款”的这场戏里,“主演”的几乎全是来自民间的群众组织和消费者自身,其他部门有的似乎无动于衷,迟迟不见行动,有的甚至干脆冷漠视之。如此,“霸王条款”岂不横行?此外,我们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处罚不具有震慑力,“霸王条款”侵权的成本很低,收益却很大,这样,诸多“霸王条款”自然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

  三是缺位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财大气粗的“霸王”面前,消费者是软弱的“小民”,难以与之抗衡。即使消费者想通过司法途径投诉“霸王条款”,且不说时间、金钱上耗不起,依照我国法律,就算单个消费者的官司打赢了,同类的消费者也不能适用同一司法判决等等。种种障碍面前,难怪消费者在司法维权的道路上知难而退,“霸王条款”从而也有了继续存在的土壤。

  整治“霸王条款”,必须有针对性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如此,“霸王条款”才有可能逐渐退去“霸气”。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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