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容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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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7: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存在就是合理。“霸王条款”是一种存在,所以它是“合理”的。照我看来,“霸王条款”这种“合理性”很大程度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容忍”。 一是执法不力这双手。今年成都消委会公布了“十大霸王条款”。可以说,不管是十条还是更多条,这些条款长期存在,霸气十足,经常“忽悠”消费者,说明我们执法之手是相当的“容忍”。为何不严厉惩治,为何不进行拉网式清理,为何不注重铲除“霸王条款
如何才能打掉“霸王条款”的“霸气”,还消费者以公平公正?有道是缺啥补啥。对执法者来说,老百姓最不满意的是缺乏问责制。其次,针对维权成本高、违法违约成本低的情况,要加大处罚惩治力度。比如在处罚数额上,应处以原金额双倍或多倍的罚款,直至让搞“霸王条款”者倾家荡产。最后,消费者莫以利小而不“维”。须知,消费者只有自觉增强维权意识,迎难而上,不再处处“容忍”,“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才能受到相应的挤压。 ■文仕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