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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场所发生"中毒事故" 出租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02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唐斯佳)今年1月13日,南宁市丹凤旅社桃源分社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4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该旅社由南宁三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郭某租赁该公司位于桃源路的原办公大楼第3至5层经改造装修而成。3月15日,南宁市安监局针对此事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事故调查方与当事方围绕承租方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出租方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听证。

  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安监局会同市总工会、青秀区安监局等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客房内燃气热水器排放的一氧化碳导致旅客中毒。主要原因是业主郭某作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经营旅馆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拟对业主进行行政处罚。而燃气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拟没收租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在听证会上,燃气公司认为,依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及意外事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人所承租的是公司的空余房产,并非生产场所。承租方在承租时已经取得了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已具备经营旅社业的相关资质,并非无资质及非法经营。出租方既然已经把房子出租给了承租方,房子的支配和控制权就由承租方行使,出租方无权干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也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无权随便进入,难以检查。因此,出租方对承租方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调查组认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1条的规定,出租方应检查确认承租方的资质情况。所谓资质,不仅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且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都要相对应。但发生事故的3楼并没有经过工商和消防部门批准。虽然说承租人承租的是公司的空余房产,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出租方已取得了出租收入,所以应视为生产经营场所。

  关于这起事故的最终结果,南宁市安监局将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于近期形成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听证的单位。

  而这起事故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令人深思。南宁市安监局有关人员说,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租房产时,应当对承租方的资质和从事的活动予以确认,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承租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房东在出租房子时,也应注意类似事项,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编辑:马骎作者:唐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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