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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美凤案主犯和同案媒体人被判刑 警示偷拍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3:52 中国台湾网

  四年前一则风流案传遍全球。14日,这一案件终于落下帷幕。璩美凤被偷拍性爱光盘案,经过四年多审理,主导偷拍事件的郭玉铃于2006年3月3日被台湾“最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评论说,这是台岛内法律增订处罚偷拍以来,判刑最重的案件。此外,同案者《独家报导》发行人沈嵘、总编辑林家男及沈嵘的特别助理韦安,涉嫌大量翻制光盘随刊贩售,被判刑10个月到两年。

  而我们对这类行为的惩处显然要轻得多。中国内地对于偷拍并散播他人隐私目前是由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管理和处罚,明确了偷拍、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为违法。显然,有法可依比以前无法可依的情况好了一些。在该处罚法中,新增加了165种可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其中就有对手机发送黄段子和偷拍隐私及传播照片的处罚,但可能只触及皮毛。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向他人发送黄段子的可被拘留,而多次是指3次或3次以上。同样,用手机、高倍望远镜、DV摄录设备偷窥偷拍邻居或他人隐私,并放到网上供人观看、下载,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作为公民个人如果发现周围有人偷拍,可以打110报警,在确认对方确实存在偷拍行为后,警方可以出面干预直至偷拍者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如果对方拒不删除偷拍照片、或者拒不承认偷拍事实的将被拘留。

  事实上,对于情节较重者只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以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很难杜绝现实生活和网上越来越多的登徒子偷拍、偷录隐私行为。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散布偷拍隐私图片和录像的网站作相应的责任规定,也会使得偷拍图片和录像激增。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前网络流传的中国内地的“璩美凤第二案”就是一个典型。

  网上流传的中国内地性爱曝光案发生于上海一所高校。一对男女大学生晚上在教室做爱,被同学中的好事者偷拍,然后发布到网上。事后,性爱的当事者女生不堪巨大的身心压力,跳楼自杀,而该案的始作俑者----偷拍者只给予退学处理。

  当然,上海女生被偷拍性爱与璩美凤案还是有差别的。前者可能并无恶意,只是想拿这事来满足自己和他人的偷窥欲,而后者则是出于恶意报复偷拍璩美凤的性爱行为,以达到羞辱和报复当事者的目的,因此在法律的处理上自然会有轻有重。但是,如果把上海发生的偷拍他人性爱并发布到网上传播的行为拿到今天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也顶多是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于4年8个月的坐牢,也许并不足以吓退越来越大胆妄为的登徒子。

  上海那名女大学生的自杀已经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了,而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强的璩美凤毕竟不多见,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她一样那么坚强,尽管她被相当多的人视为反派角色,并受到众多人的道德审判和辱骂。

  因此,偷拍所造成的后果比杀人还厉害,受伤害的人更多。在偷拍和散布到网上之前,偷拍者最好是掂量掂量璩美凤案的后果和上海大学生的自杀。(田勘)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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