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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诚信撇开中介去买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1:48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中介公司牵线搭桥让房屋买卖双方碰头后,买方却撇开中介公司,私下与卖方交易,中介公司一气之下将买方起诉到法院,讨要信息费。日前,渝中区法院认定买方不诚信,判决他支付中介公司1000元信息费和500元违约金。

  据渝中区法院介绍,去年5月,有房主找到重庆渝房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设在大坪的分店,委托该公司对外发布房屋出售信息。该公司接受了委托。去年10月中旬,李先生看到这
则信息后,考虑到是小户型、地段也不错,遂提出看房。工作人员要求李先签订承诺书。

  李按要求签订了承诺书。李书面承诺,由中介公司提供购房服务,在交易成功签订购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佣金给中介公司;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1%支付佣金;如果李将该信息泄露给亲朋好友,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支付佣金,李将支付违约金。承诺书签订后,中介公司便带领李实地考察了房屋。

  该公司随后在法庭上称,李在看房后故意撇开中介公司,和房主私下进行交易,双方以10万元成交。李在看房一周后,到产权交易部门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因此,中介公司将他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李称当时自己看房后,并没有表示过对房屋非常不满意,也没表示肯定购买。而中介公司在带自己去看房前,没有提供原房主的任何联系方式。同时,自己在看房后,也明确告知中介,不再需要其提供关于这套房屋的服务。自己和房主交易时,中介公司并没有为其提供服务,他为此不应该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签订的书面承诺属于双方的一种约定。而李在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房源信息并带他实地看房后,却撇开中介机构与房主私下交易,属于违反承诺的不诚信行为。

  律师说法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焰称,李签订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机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所谓居间人,是游弋于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人,其目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凡具备从事居间人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的法人、公民均可以成居间人。只要居间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完成了委托事项,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就应该得到报酬。

  本案中的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李是委托人,中介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理应得到报酬。只有在买卖未成,才不收取费用。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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