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卡口头挂失,钱被冒领银行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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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8: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法院昨判决:挂失有效期内损失的钱,银行得赔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魏炜)小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去年底一起丢了,他到银行进行了口头挂失,但在他拿着户口本想把卡内余下的钱取走时,发现钱已被冒领了;这时,银行说小朱误了书面挂失的时间,不予赔偿,于是小朱把某银行支行告上法院。昨日,湖里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在小朱口头挂失有效期内,他被冒领的钱银行得赔。
小朱在去年12月7日丢了身份证和银行卡,随后他立即通过某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挂失。次日,他又前往银行营业处向柜台营业人员当面说明情况。2005年12月13日,当他持户口本和存折想把账户内的钱取出,发现存款在12、13日两天内被人取走了6712元。这时被告银行告诉小朱,因小朱未在口头挂失的5日之内办理书面挂失,该口头挂失已失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六千多元钱在2005年12月12日和13日被领取之时是否发生于口头挂失有效期间内。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因此,原告补办书面挂失的期间应当是从2005年12月8日至12日,在此期间仍属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之内。2005年12月12日,原告银行卡账户内存款被支取5008元,而当日原告的口头挂失申请仍属有效。2005年12月13日,由于原告在此之前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其口头挂失已失效,原告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可以被支付。故法院判银行得赔偿小朱在去年12月12日被冒领的款子5008元,13日被领走的1704元钱则不用赔。(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