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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医学信迷信枉送性命难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20 江南晚报

  本报讯患重病后不在医院治疗,却相信传言求助“大师”。不治身亡后,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崇安法院日前审判了这样一起蹊跷官司。

  2003年3月,盐城农民徐某在盐城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并在该院治疗,同年5月出院。这年夏天,他的一个亲戚称无锡有一“大师”汪某可用“气功”为其治疗。徐某来到无锡汪家“治疗”40余天。同年12月中旬,徐某再度病发,因经济原
因未按医嘱进行血透。之后,徐父联系汪某,要求为儿子继续治疗。12月24日徐某又被送至汪家,并交给汪1000元。

  2004年1月16日,徐妻孙某到汪家照顾丈夫,晚上离开时未发现异常。但次日凌晨4时许,汪某突然致电孙某,说徐“不行了”。待她赶去时,35岁的丈夫已身亡。后经调解,徐家与汪某达成协议。汪某支付2.3万元送葬费。但调解后,徐某亲属又向公安机关控告,称汪某用迷信治病误人命,要求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崇安公安分局调查后,认为汪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去年9月12日,徐某亲属将汪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71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汪某曾写信给徐父,说徐无病,是受“邪气影响”,无须去医院,且汪平常以念佛方法替徐“治病”。但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身患疾病后应及时就医,却轻信汪某的封建迷信言行,自动放弃去正规医院治疗,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汪某用迷信方法“治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庭审中,汪某提出另行补偿5000元,予以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强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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