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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偷卖掉父亲养老房 老人不甘心引来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3:1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我8年前买的房子,钱款已经全部付清,现在竟然还要让我倒给他们钱才能把产权证过户给我,这叫什么事呢?”电话里,王成明不无愤怒地向记者诉苦。原来,他于8年前买下一套房子,但是8年后却始终无法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这起纠纷里到底有着怎样的蹊跷?

  8年前的交易

  王成明说,1997年,他通过别人介绍,决定购买一套位于南京郊区的住房。在与“房主”李林接洽后,李林表示此房是其父亲单位于当年分配的房改房,根据相关规定,房改房在分配之后5年内不许上市交易,所以产权证上依然是其父亲的名字。

  王成明说,当时听到这个情况后,他本来不想再买这个房子了,怕以后有麻烦。但是李林接着说,他父亲李同舟已经将此房赠与给了他,而且都有相关的手续。随后,李林拿出一份公证书表明此房确已属于他。考虑到5年以后产权还需过户等因素,王成明提出5年后,李林及其父亲必须无条件帮助他办理过户手续。李林当场拍着胸脯答应。

  就这样,王成明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将产权证、公证书等相关证件拿到手,很快入住新房。

  8年后的纠纷

  2002年,5年期满,王成明本该办理过户。但他因故不在南京,未能及时办理。这一拖就到了2004年,王成明找到李林,但李林却表示他已离婚,要找就找他父亲本人办去。

  原来,此房确实是李林之父李同舟单位分配的房改房,李同舟膝下女儿较多,但只有李林一个儿子。拿到房子刚刚半年,儿子李林要结婚,老人决定借此机会将房子留给这个唯一的儿子。可是因为房改房5年内无法上市交易,经人提醒,老人决定将房子先赠与给儿子,并作了公证。就这样,李林婚后便住进了这套新房,而李同舟则住到了他女儿家里。于是,才有了王成明买房一事。

  现在王成明要求过户产权了,李林却推到了父亲头上。

  无辜的老人

  王成明只好去找李同舟。可是对于突然造访的王成林,老人显然措手不及。李同舟告诉记者,直到王成明上了门要求他过户,他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儿子卖了。老人坚决不答应过户产权。

  老人说,自己将这套房子赠与给儿子,就是希望他能安心住在里面,自己以后养老也有个地方。可是这房子一卖,自己不能一直住在女儿家啊,他得为自己的未来考虑。

  同样一肚子委屈的王成明说:“这简直是没道理,所有的钱都给清了,现在却拿不到产权证。”去年底,协商不成的王成明终于决定上法院。

  到底该告谁?

  这是一起离奇的官司。王成明最初告的是李林,可是却被法院告知,李林并不是产权人,无法做被告。随后,王成明决定告老人李同舟,可是李同舟和他又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无奈之下,王成明索性将李林父子一同推上了被告席,他要求法院判决李同舟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人的亲属提出,如果王成明坚决要求过户产权,必须补偿一点钱给老人。对此,王成明坚决不同意。王成明告诉记者,原本应该很顺利的事情,现在他们故意从中作梗,自己已经被这事弄得焦头烂额,绝对不会再有给钱的道理。

  一边是无辜的垂暮老人,眼巴巴看着自己的养老房就这么快没了;一边是付了钱理直气壮的王成明,他该做的都做了,现在却惹来了无端的麻烦。双方就这样僵持了,谁也不愿意让步。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已经作出判决,要求李同舟无条件协助王成明办理产权过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一场纠纷结束了,王成明在法律范围内顺理成章地了断了自己的烦恼。可是这起案件留给这老人的却是伤害。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陈爱东律师表示,本案中,争议房产被公证赠与了,事实上,公证生效后,该房产已经完全属于受赠人,受赠人有权利处理该房产,因此,案件中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尽管在情理上,老人很可怜,但是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老人确实应该协助办理过户。

  另外,赠与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无法撤销。本案,如果赠与未被公证,老人对该套住房的产权还可能有挽救的余地,因此,生活中公证也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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