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注重区域特点■堵住执法漏洞■找准执法难点 广西新环保条例好用、实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4:18 中国环境报

  (记者 梁雅丽)

  本报讯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2月正式施行后效果如何呢?记者近日采访了长年在一线执法的环保人员。他们认为,修订后的《条例》注重从广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堵住了多个以往环境执法的缺口,注重从群众生活环境的需要出发,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非常好用和实用。

  广西境内不仅溶洞多,而且很多溶洞与地下水系相连。近年来,一些违法排污企业盯上了厂区周围的溶洞,把高浓度有机废水往溶洞偷排。其偷排行为隐蔽性强,且污水排向溶洞后去向不明,易对地下水和江河水环境造成污染。但在执法过程中,对往溶洞偷排的违法行为,执法者往往找不到执法依据,难以进行处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溶洞排放、倾倒生产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对利用溶洞排放、倾倒生产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在采访中,广西一些环境执法人员认为,这一规定堵住了向溶洞排放污水的执法漏洞,对保护地下水资源起到重要作用,这一规定很实用。

  《条例》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要求环保部门在20日内做出是否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条例》同时规定,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环境执法人员认为,这一条与当前环保要求相吻合,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紧密相连,在环境执法中很好用。

  此外,《条例》对企业限期治理时限进行了规范,要求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条例》的另一大特点就是贴近百姓生活,充分考虑了老百姓对生活环境的需求。如《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两日公告周围居民,充分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条例》还对露天烧烤扰民、家庭装修扰邻等影响百姓生活环境的行为做出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