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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人员,详读保险补贴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4:4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黄助)日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了2003年版本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再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作出新的规定。

  补贴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公益性公司),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是,上述企业(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协管员岗位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必须及时为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录入微机管理。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保险补贴期满,其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发放期限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月份以商贸、服务型企业认定时间、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间,三者最迟时间月份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

  处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连续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金额比例

  《办法》规定,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2%,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6.3%;各类协管员岗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2%,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6.3%,工伤保险补贴0.5%。

  自谋职业者有限享受补贴

  《办法》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6个月以内的,因各种原因注销营业执照后,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或协管员岗位招用,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被招用前已经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的,要如数退回,已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须办理贷款偿还手续;超过6个月的,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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