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在酒吧消费被人砍伤 法院判酒吧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7: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新华社福州3月17日电顾客在酒吧消费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砍伤,花去医疗费逾万元而且左眼失明。在找不到侵害者的情况下,他能否向酒吧经营者索赔?最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判令酒吧经营者向受害者赔偿3.4万余元。

  2003年10月15日晚,陈坚忠和朋友一起到安溪县“不见不散”酒吧消费。在酒吧内,因三名陌生男子挑衅并殴打陈坚忠的同伴郭某,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坚忠被对方
砍伤左眼,对方则在行凶后扬长而去。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酒吧方面并未进行劝阻,也未打电话报警。受伤的陈坚忠花费的治疗费、护理费、车旅费等共计数万元,左眼也因此失明。在不能找到当晚的侵害者的情况下,陈坚忠以酒吧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酒吧经营者肖锋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坚忠在被告肖锋昌经营的“不见不散”酒吧消费时,遭遇第三人侵害。肖锋昌作为经营者,没有在酒吧内设置相应的保安措施,也没有在事件过程中及时采取劝阻和报警等措施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他对陈坚忠所受到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酒吧经营者肖锋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陈坚忠所受损失的30%,合计34000多元。(苏郑、黄永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