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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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9:40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今年至2008年,我省将新增城镇就业180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这是新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我省3年内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 省就业局有关人士表示,与三年前的政策相比,《意见》提出的“新三年”就业再就业政策有两大方面变化。
扶持对象范围作了调整 将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人员从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调整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定义范围有所扩大,取消了失业1年以上和文化程度较低的限制。 扶持项目有多方面增加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原来的19项,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所有项目。 增加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对持“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前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见习记者 任彦 通讯员 任建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