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未收回 车已几易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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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1:44 今晚报 | |||||||||
本报讯 以近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后,车主将该车租给他人搞客运。未成想,还没等收回本金,对方竟通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把车辆卖出,卖车人因此被判入狱。车主为挽回损失,将卖车人和交易中心一并诉至法院。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令对车主损失中卖车人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交易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3年8月,黄某以19.98万元购得“风神蓝鸟”牌轿车一辆,后黄某将该车租给王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交易中心与王某的过错行为虽不发生在同一阶段,但对黄某的合法财产共同造成了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判令王某赔偿黄某人民币17.53万元,交易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到判决后,交易中心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市二中院认为,黄某将自己所有的国产“风神蓝鸟”轿车租给王某运营客运业务,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王某用欺骗手段将黄某所有的汽车变卖获利,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故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车辆必须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购车原始发票等,而黄某的车辆在交易中心办过户时,交易中心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仅凭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产权证、附加税凭证就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故对黄某的损失造成也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在王某运营过程中,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车的相关证件都交给王某,为王某以后的卖车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由此,法院认为,交易中心和黄某在王某不能赔偿全部损失时,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王某赔偿黄某17.5万余元,当王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天津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孙启明 刘 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