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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遭窃 与小偷搏斗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4:49 新民晚报

  乘客在公交车上遭扒窃,在与小偷搏斗中受伤,这起伤害事故究竟应该由谁来埋单?日前,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遭窃

  去年3月7日下午,朱先生买票乘坐大客车从闵行区莘庄出发,到奉贤区青村镇办事

  当车行驶至南桥镇曙光路段时,朱先生觉得似乎有人碰了一下自己,他下意识地一摸口袋,发现钱包已不翼而飞。此时,坐在他身边的一个男青年起身欲离开,朱先生本能地一把拦住他,并要求司售人员赶紧将车开到派出所。

  但公交车依然到站停靠,那男青年突然开窗跳下车。朱先生探出窗外,奋力抓住其外套。双方僵持之际,男青年的一个同伙用刀片划伤朱先生双手,两个小偷趁乱逃走。朱先生连忙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朱先生送医院抢救。

  经诊治,朱先生双手被刀片划伤软组织,其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庭上各执一辞

  事后,朱先生认为自己买票乘车,作为车辆经营者的公交公司应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但公交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4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赔偿被窃钱款800余元。

  对于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公交公司不予认可。当时车上的售票员还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说原告的伤势是在车下造成的,要公交公司赔偿无法律依据。法庭依法调查了“110”接警处理民警,查阅了当时的原始记载,发现报警记录与原告陈述能相互印证;而售票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显然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因此法院最后采纳了原告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朱先生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经营的客车,就与之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在此过程中尽力救助遇险的旅客,以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否则即为违反合同义务,承运人应该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当原告在车上遇到不法侵害时,被告未尽力劝阻、尽快报警,也未采取积极措施对受伤人员施救。因此,被告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法院对原告朱先生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予以支持。朱先生主张的随身携带的钱物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因此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给付原告朱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8867.5元。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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