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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安装“电子眼”要按章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5:5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今年55项立法计划。其中,年内计划完成项目共28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9项,政府规章19项。据了解,为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监控,保障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本市将制定《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今后,安装“电子眼”需经有关部门审批。

  “电子眼”不能随便装

  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介绍,服务保障奥运,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是重点之一。今年,要制定《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眼”进行立法。

  现在,除了道路、车站、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近几年很多单位、地区都兴起了一股“电子眼”热,小区、学校、幼儿园纷纷安装“电子眼”,引起了公众很大争议。周继东说,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在发达国家是普遍采用的办法。

  据统计,伦敦有10万个“电子眼”,北京现在约有1万个左右,有一半的“电子眼”不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属于社会各单位自行安装的,由此带来了侵犯个人隐私等很多问题。

  《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会对“电子眼”的安装、使用、维护、信息的采集做具体的规定。首先,安装“电子眼”需要审批,有关部门将审查“电子眼”在何时、何地安装,对信息的采集和浏览权限进行界定,确保“电子眼”是用于公共安全。其次,还要将现有的“电子眼”资源作有效的整合,为奥运安保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乱发“小广告”要停机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修订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近年来“小广告”已经成为城市“牛皮癣”,屡打不绝。周继东表示,本市将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有可能对“小广告”上的手机号码采取停机措施。

  现有《条例》是2002年10月颁布的,当时有关部门曾提出采用停机等方式惩治“小广告”,因争议较大,未被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周继东表示,其实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应建立在不侵犯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电信、公安等部门曾制定有关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传递黄色信息者,可以停机并进行治安处罚。因此,立法依据是没有问题的。

  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在进行研究,有可能将“停机”写入《条例(草案)》中。

  四环外要建大型停车场方便换乘

  目前北京的机动车泊位严重不足,是造成停车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本市将制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法制办三处处长张岩表示,《办法》首先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多建停车场。

  其次,要在四环周边设立大型停车场,与地铁、城铁、公交线路实现对接,方便驾车人换乘,减少市内拥堵;同时,实行“差别化管理”,除设立24小时停车场外,还可设12小时临时停车场,比如在夜间车流量减少的地段设立夜间停车场;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

  2006年市政府28项立法项目

  地方性法规草案(9项)

  1、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2、实施《节能法》办法(修订草案)

  3、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4、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5、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

  6、实施《种子法》办法(草案)

  7、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8、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9、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废止议案)

  政府规章(19项)

  1、节能监察办法

  2、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

  3、标准化管理办法

  4、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5、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修订)

  6、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7、自备井管理办法

  8、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

  9、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10、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11、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修订)

  12、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13、市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修订)

  1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5、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16、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

  17、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办法

  18、旅游散客综合服务管理办法

  19、废止9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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