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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与女房东相恋 相约殉情未死后捅死女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01:44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人的生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轻易处置,即便是相约自杀,受托杀死对方也是违法的行为。日前,陈延斌因在去年捅死了相约殉情自杀的情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发现:一对男女“晕”倒在凉亭?

  去年7月14日7时57分,白云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接报称,有一对男女晕倒在山顶公园附近的一座凉亭里。急诊科医护人员赶到时检查发现,女子左手腕动脉被割破,胸口有一刀伤,正在心脏位置,已经死亡,死亡时间为早上7时许。而男子虽然左手腕也被割破,腹部也有刀伤,但仍有气息,男女均为二三十岁。医护人员立即将该男子抬下山送回医院救治。

  到底是谁造的命案?是他杀还是自杀?死去女子是谁?随着该男子伤势的好转,他向警方道出了事件的真相。

  真相:已婚男与女房东生情私奔

  原来该名男子叫陈延斌,34岁,为黑龙江省依兰县人。他在老家有一个媳妇黄某,并在1989年生了一个男孩,但夫妻感情长期不和。黄某于1996年夏天离家出走,没有再回去了。后来他和一女子王某开始交往,并于1997年夏天去了黄泥河村,和王某以夫妻名义租住在王春红家,因此认识了王春红。王春红当时已经结婚。在接触中,两人产生感情。王春红说不爱她的丈夫。1998年春节期间,他和王春红私奔。之后他们一起去了依兰、哈尔滨、北京、海南、东莞等地做小买卖和打工。

  起因:不敢回家相约白云山自杀

  陈一直没跟家人说明真相,也不敢带王春红回家,在给老父打过几次电话后就再没联络。在东莞打工期间,去年7月4日,他对王春红说这些年走南闯北,做买卖不行,进厂又太累,还不如死了算了。而王春红也因为与丈夫未辞而别,不敢回家,再加上生活艰难,心情常常低落,对陈的提议,她没有表态,只是默认。王春红问他如何自杀,他说割脉,当时她没有吭声。陈延斌和王春红在7月12日坐车到了广州。7月13日上午,他们到林和村买了一包刀片,后他又去附近买了一把水果刀。

  过程:割脉迟迟未死捅死女友

  7月13日上午9点多,陈延斌和王春红上了白云山,在能仁寺后面的一个平台上铺了报纸,睡在上面。23时许,两人醒来并决定在此处自杀,他用准备好的刀片割了王春红的右手腕,又割了自己的左手腕,静静地躺在报纸上。

  凌晨时分,陈延斌听到上面有人声,一对40来岁的男女下来发现了他们。他怕这两人报警,于是找了水果刀,跪在王身边,捅了王春红四刀。王当时叫了一声,因为他们之前是说割脉自尽的,王毫无准备。他捅了王后又准备捅自己的心口以及颈部,但在捅了颈部5、6刀后,到捅心口时已没有力气了,刀也扎不进去了。天亮后,他们便被晨练的人发现。

  后果:被判故意杀人获刑11年

  为了证明是自杀,陈延斌和王春红事先写好了遗书,但帮助他人自杀没有合法依据,其罪责难逃。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广州市中院日前审理认为,陈延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称此案区别于恶性杀人案的意见,于日前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律师说法 即使授权也不能擅夺他人生命命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认为,即使是相约自杀,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尽管被害人王放任自己的生命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但王仍然有生存的希望,人的生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轻易处置,当他人面临死亡危险时,任何人都不能视而不见,而应积极劝阻或救助,而陈不仅不救助,反而促使并直接动手让对方去死,显然其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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