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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咋断 两个案例不同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06: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同样是“分手费”,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认。这一矛盾引起龙泉驿区法院曾办理过“分手费”案件的高玉林法官的思考。经过近半年调研,高法官认为,矛盾的根源在于法律对“分手费”并无明文规定。昨日,高法官将一份1万多字的调研报告寄给省人大法工委,建议将“分手费”写入《婚姻法》,确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

  判决有别

  两案例索要“分手费”结果不同

  高法官在调研报告中收集了两起“分手费”案件。两起案件由两个法院判决,判法却完全矛盾。

  案例一:遵循诚信判男方补偿“分手费”

  去年初,高法官办理了一起“分手费”案件。2001年梁彬和李丽(均为化名)恋爱并同居。2003年底,双方开始闹分手。分手时,梁彬向李丽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补偿李丽7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并对借条进行了公证。但分手后,梁彬仅给付了6000元。

  去年2月,李丽起诉梁彬,要求给付补偿款6.4万元。梁彬则提出“借条性质是分手费”,借条是在李丽威胁下出具的。对这起“分手费”案,龙泉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彬出具借条出于自愿,且借条已公证,按照诚信原则,该院判决梁彬支付李丽6.4万元补偿款。对于判决,梁彬一直不愿给付,他觉得李丽很无情,但他并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案例二:六万“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成华法院也办理过一起“分手费”案。1997年,杨莲和陈嵩(均系化名)恋爱并同居。2000年,陈嵩购买一套住房、一辆轿车。2003年,他们分手时,陈嵩向杨莲打下欠条:欠杨莲8万元。事后,陈嵩仅向杨莲支付了2万元,去年6月,杨莲将陈嵩告上法庭。杨莲起诉说,她和陈嵩共同出资购买了住房、轿车,陈嵩应该还这笔钱。陈嵩却称“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不应受法律保护”。

  成华法院审理认为,杨莲称欠款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出资款,却没有有力证据,而陈嵩的购房合同、发票等能充分证明二人之间不存在出资欠款。因此,这6万元应理解为“分手费”,驳回了杨莲的诉讼请求。

  法律空白

  “分手费”纠纷多却无法可依

  高玉林发现,两起案件都涉及“分手费”,但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的认识却相差很大。对此,高玉林展开了调查,参考大量案例、资料,走访了数十名群众。他发现,分手时30%以上都存在“分手费”现象。不过,有的自愿履行,有的在产生纠纷后通过私下途径调解,真正闹上法庭的只是少数。

  对“分手费”,70%以上的群众不赞成,认为违背社会道德。而很多法官对这类案件认识各不相同,于是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高法官分析,分手、离异的事越多,“分手费”纠纷也越多。他查阅资料并和法学专家探讨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分手费”无明确规定,他认为迫切需要解决。

  法官建议

  将“分手费”写进《婚姻法》

  昨日,高法官将写成的1万多字的调研报告寄给省人大法工委。高建议:将“分手费”写入《婚姻法》,并订立专门的关于“分手费”的条文,以确定其法律效力及约束力。高法官同时提出了对“分手费”立法的一些个人观点,如: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有效;采取胁迫等手段打下的“分手费”欠条,应属无效……

  记者调查

  人们对“分手费”看法不一

  昨日,记者随机调查了20名普通市民。其中,9人认为“分手费”违背道德;6人认为“分手费”是男女双方的私事,应该得到支持和保护,否则对另一方不公平。李义律师称,可以将“分手费”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等,应该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65岁的陈太婆则称,这样会导致更多的年轻人毫无顾忌地非婚同居,觉得反正分手的时候可以要一笔钱,违背社会道德。

  您对“分手费”有什么看法?今日,欢迎拨打本报86613333-1表达您的观点。

  龙发轩本报记者黄庆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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